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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告
黃金盛即駿越工程行
被告
吳淑敏
被告
吳秀屏
被告
卡尼亞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慶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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