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 告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劍平 代 理 人 洪玉娟 被 告 胡湘玲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姜鈺君律師 趙彥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5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其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