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宏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惠
- 被上訴人
-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萍
- 被上訴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宗
- 被上訴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被上訴人
- 陳兆輝
- 即被告
- 號8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重訴字第30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