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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訴人
宏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莊雅惠
被上訴人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瑞萍
被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上訴人
陳兆輝
即被告
號8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重訴字第30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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