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宏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惠
- 被上訴人
-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萍
- 被上訴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宗
- 被上訴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被上訴人
- 陳兆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2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