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 原告
- 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秉勳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獻賜
- 被告
- 淳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正陽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芸
受 罰 人 陳孝洋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淳宇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孝洋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陳孝洋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1年6月27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均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81頁)。
三、受罰人陳孝洋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1萬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