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反 訴原告 許石雄 許智超 晟翔車體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超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反 訴被告 許陳阿招(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水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美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家鈞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玉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陳阿招、許麗水、許麗美、許家鈞、許麗玉為反訴被告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反訴被告許行如於訴訟中之民國100年12月8日死亡,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依反訴原告查報之戶籍及除戶謄本所載,許行如之繼承人為許陳阿招、許麗水、許麗美、許家鈞、許麗玉等人,該等繼承人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