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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反訴原告
許石雄
反訴原告
許智超
反訴原告
晟翔車體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超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反訴被告
許陳阿招(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水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美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家鈞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玉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陳阿招、許麗水、許麗美、許家鈞、許麗玉為反訴被告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反訴被告許行如於訴訟中之民國100年12月8日死亡,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依反訴原告查報之戶籍及除戶謄本所載,許行如之繼承人為許陳阿招、許麗水、許麗美、許家鈞、許麗玉等人,該等繼承人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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