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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紫能黃信樺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蘇萬利
法定代理人
蘇萬發
法定代理人
蘇有朋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告
王德吉
被告
王昇淳
訴訟代理人
王溪河
被告
王錦松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錦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中關於「被告」之記載,為「被告王錦松」之顯然誤寫,此觀該判決理由欄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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