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 原告
- 儷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淑霞
- 被告
- 黃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所成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核該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糾紛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徵兩造間就本件訴訟,顯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此有上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