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 告 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原 告 德昱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忠 原 告 經思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憲將 原 告 駿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滄 原 告 琦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余素環 原 告 惟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平 原 告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緞 原 告 聯享寵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 原 告 凱莉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范瑞霞 原 告 黃濬源即阿勇水族中心 原 告 陳章即柑園水草 原 告 玩家寵物用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裕綸 原 告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 告 黃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