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原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屏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陳志浩 陳仁智 陳碧華 錢祖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楊志勇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