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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上訴人
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被上訴人
星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張瑋如
被上訴人
人 樓
被上訴人
曾世寶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53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

叁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計算式:0000000 +873429+53331 +

0000000 +1000000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

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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