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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吳振富
  • 法定代理人
    林奕瑭、羅澤成、邱正雄、蔡明忠

  • 原告
    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51號原   告 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瑭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公司係以被告公司之受託公司展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智正賤賣原告公司資產為由請求被告公司分別給付短少之價金,惟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營業所)既係設在臺北市屬臺北地院管轄區域內,此有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之設址在卷可稽,且為本院職權所明知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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