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享 被 上訴人 智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宴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9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玖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