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39號
- 聲請人
- 盛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81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又聲請人名稱為盛彬實業有限公司,此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報表在卷可稽;上開公示催告裁定雖誤
載聲請人名稱為盛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贅載「股份」二字
,然此僅為文字之顯然誤寫,於聲請人之當事人同一性並無
影響,而無礙於公示催告之效力,附為敘明。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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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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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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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盈企業股│合作金庫商│100年9月5日 │11,130元 │RK0000000 │ 無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三重│ │ │ │ │
│ │蘇運金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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