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円陽創意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笫141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円陽創意企│永豐商業銀│99年10月20日│85,000元 │0000000 │ ││ │劃有限公司│行板橋忠孝│ │ │ │ ││ │吳金蘭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