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1號聲 請 人 寶藝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李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江文彬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8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微米股份有│第一商業銀│99年10月10日│15,281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國│行三重埔分│ │ │ │ │ │ │安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