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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張谷輔

  • 當事人
    皓亮企業有限公司陳麗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0號聲 請 人 皓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寶 代 理 人 陳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尤秋菊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湘鏵企業股│兆豐商業銀│99年9月30日 │78,038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 │ │ │ │ │ │洪進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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