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群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邱錦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5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聖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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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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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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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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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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