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曾繁明即明豐企業社 代 理 人 游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昭綾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天合營造有│臺灣銀行中│99年9月10日 │140,4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和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