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啓威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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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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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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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達車料股│彰化商業銀│99年7月5日 │18,03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樹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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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品元企業股│台灣中小企│99年6月30日 │46,169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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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俐瑋有限公│臺灣銀行樹│99年6月30日 │30,660元 │0000000 │ │
│ │司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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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祺諾有限公│永豐商業銀│99年6月30日 │26,355元 │0000000 │ │
│ │司郭永葳 │行迴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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