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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請人
通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成
代理人
何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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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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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通敬實業有│臺灣銀行五│100年1月26日│10,7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賴│股分行    │            │          │          │    │
│      │永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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