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徐弘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簡曉君 ┌─────────────────────────────────────────────┐ │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4號│ ├───┬──────────────┬──────────────┬───┬────┬──┤ │編 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考│ │ │ │ │ │ │ │ ├───┼──────────────┼──────────────┼───┼────┼──┤ │001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67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