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7號聲 請 人 劉麗美即日日興工程行 代 理 人 蔡美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尤秋菊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商│100年1月13日│80,000元 │0000000 │ │ │ │業銀行三峽│業銀行三峽│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