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1號聲 請 人 和正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漢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連思斐 ┌─────────────────────────────────────┐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21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太極光光電│永豐商業銀│99年8月10日 │11,000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行板新分行│ │ │ │ │ │ │司 周政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