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64號聲 請 人 加士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宗 訴訟代理人 柯嘉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6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加士興科技│彰化銀行三│99年12月20日│99,645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和路分行 │ │ │ │ │ │ │黃進宗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