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78號聲 請 人 四季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銘 代 理 人 蔡雨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小芬 ┌─────────────────────────────────────┐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678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伂澄股份有│合作金庫商│100年1月15日│34,986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尤繹│業銀行股份│ │ │ │ │ │ │宸 │有限公司東│ │ │ │ │ │ │ │新莊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