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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78號

聲請人
四季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銘
代理人
蔡雨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678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伂澄股份有│合作金庫商│100年1月15日│34,986元 │0000000 │ ││ │限公司尤繹│業銀行股份│ │ │ │ ││ │宸 │有限公司東│ │ │ │ ││ │ │新莊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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