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廣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8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新日空調工│合作金庫商│100年3月31日│1,188,970 │0000000 │ ││ │程股份有限│業銀行雙和│ │元 │ │ ││ │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