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10號
- 聲請人
- 龍泉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1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詠閎企業有│台新國際商│100年4月30日│19,745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業銀行蘆洲│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