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70號聲 請 人 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昉 代 理 人 劉添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尤秋菊 ┌─────────────────────────────────────────────┐ │股票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323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