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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785號

聲請人
利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陳玉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玉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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