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785號
- 聲請人
- 利鋼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陳玉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玉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