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11號
- 聲請人
-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5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1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系統電子工│玉山商業銀│100年1月30日│17,265元 │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行埔墘分行│ │ │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