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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高文淵
  • 法定代理人
    黃德聰

  • 原告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11號聲 請 人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5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瀅螢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1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系統電子工│玉山商業銀│100年1月30日│17,265元 │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行埔墘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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