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11號聲 請 人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5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瀅螢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1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系統電子工│玉山商業銀│100年1月30日│17,265元 │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行埔墘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