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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財旺邱靜琪賴彥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96號

聲請人
金馬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源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3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9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金馬食品工│萬泰商業銀│100年6月16日│50,000元 │0000000 │ ││ │業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 │ │ ││ │洪世源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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