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00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莊學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00號│├──┬─────────────┬──────┬──────┬──────┬───┤│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備考 ││ │ │ │ │(新臺幣) │ │├──┼─────────────┼──────┼──────┼──────┼───┤│1 │樂群有限公司、周素貞 、林│76年1月6日 │77年1月6日 │2,500,000元 │ ││ │青浩、 劉素嬌、林玉綉、林│ │ │ │ ││ │碧雪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