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00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莊學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00號│├──┬─────────────┬──────┬──────┬──────┬───┤│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備考 ││ │ │ │ │(新臺幣) │ │├──┼─────────────┼──────┼──────┼──────┼───┤│1 │樂群有限公司、周素貞 、林│76年1月6日 │77年1月6日 │2,500,000元 │ ││ │青浩、 劉素嬌、林玉綉、林│ │ │ │ ││ │碧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