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學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00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莊學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呂烱昆 ┌─────────────────────────────────────────┐ │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00號│ ├──┬─────────────┬──────┬──────┬──────┬───┤ │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1 │樂群有限公司、周素貞 、林│76年1月6日 │77年1月6日 │2,500,000元 │ │ │ │青浩、 劉素嬌、林玉綉、林│ │ │ │ │ │ │碧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