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16號聲 請 人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代 理 人 張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吳俞玲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1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0年3月3日 │12,331元 │463721 │ │ │ │)商業銀行│橋分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