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0號
- 聲請人
- 啟展塗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献鍾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2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啟展塗料有│彰化商業銀│100年7月15日│9,900元 │FN0000000 │ ││ │限公司 黃│行西三重分│ │ │ │ ││ │献鍾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