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81號
- 聲請人
- 圓方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天琨
- 訴訟代理人
- 鄭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8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圓方開發有│聯邦商業銀│99年7月30日 │115,000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姚天│行林口分行│ │ │ │ ││ │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