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39號
- 聲請人
- 沈志聰
- 相對人
- 棋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祺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 條、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調解成立,相對人負有分期給付之義務,然相對人僅為部分履行後,未再依期履行,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欠聲請人新台幣95,000元,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依前揭規定,應由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本件相對人公司係設立於「新竹縣竹北市○○路49巷3 號2 樓」,此有相對人之經濟部公司登記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