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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李世貴黃信滿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
    陳良致

  • 上訴人
    同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育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同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良致 被 上 訴 人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01 年度重勞簡字第2 號民國101 年7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0 條、第44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101 年7 月11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52頁),則以上訴期間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後,上訴人至遲應於101 年8 月2 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1 年8 月6 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足徵,顯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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