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 原告
- 林佳慶
- 訴訟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 被告
- 金革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俊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改列為第三項;第三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貳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改列為第四項;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則改列為第五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