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臺灣金霖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東敏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翔
- 被告
- 林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據兩造間所簽訂之「員工離職保密協議」,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本院卷第38頁),然依照上開協議書第4條約定:「凡本合約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員工離職保密協議書附卷可稽(見本院調字卷第8頁),則依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