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
101年度救字第12號
- 原告
- 李偉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 被告
- 擎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權
- 被告
- 廖世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含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職業災害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北投區及新北市永和區,約定契約履行地(即工作地點)在台北市文山區(台北市○○路巷內),而職業災害發生地則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