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字第1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他字第17號

原告
王春美
代理人
鄭成東律師
被告
王秀英
被告
陳乙嘉
被告
鴻璽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華
被告
闔家歡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茂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0日以99年度救字第149 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34號判決原告全部敗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 萬2,650 元,嗣原告擴張本金請求為915 萬1,610 元,故應徵裁判費9 萬1,684 元。則本件應由原告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為9 萬1,684 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