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水源即元長水果行.、聲請對債務人歐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債 權 人 黃水源即元長水果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歐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前一次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認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具狀陳明該清算人之姓名。業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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