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4號
- 債權人
- 永勁光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惠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就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除損毀車輛之維修費用新台幣(下同)22,290元、待車損失5,600 元外,計27,890元已准許外,本件債權人要求支付鄭德芳薪資損失5,400 元、鄭淑華6,000 元、精神賠償12,600元及間接影響生產暨出貨延誤損失4,000 元及支付命令之支出500 元等。
三、經查,鄭德芳、鄭淑華之薪資損失,權利人並非永勁光學有限公司,且鄭德芳二人申請估價、鑑定報告書等,係債權人主張權利之依據及因解決系爭事之紛爭所必要之程序,難謂均屬債務人造成之損害;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物之損害,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出貨延誤之間接損失,亦非屬債務人所造成之損害範圍,上開請求不應准許,均予駁回。另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500 元,已於主文中裁准,無另為請求之必要,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