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 債權人
- 黃寶龍
- 債務人
- 盧秉佑即宜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編 號│發票 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 ( 新 臺 幣 ) │││├───┼─────────┼───────────┼───────────┼───────────┤│001 │101年4月10日│63,000元│101年6月10日│AE0000000 │├───┼─────────┼───────────┼───────────┼───────────┤│002 │101年5月10日│63,000元│101年6月10日│AE0000000 │├───┼─────────┼───────────┼───────────┼───────────┤│003 │101年6月10日│63,000元│101年6月11日│AE0000000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