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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 原告
    黃寶龍
  • 被告
    盧秉佑即宜和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元,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債 權 人 黃寶龍 債 務 人 盧秉佑即宜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1年4月10日   │63,000元       │101年6月10日     │AE0000000       │ ├───┼─────────┼───────────┼───────────┼───────────┤ │002  │101年5月10日   │63,000元       │101年6月10日     │AE0000000       │ ├───┼─────────┼───────────┼───────────┼───────────┤ │003  │101年6月10日   │63,000元       │101年6月11日     │AE0000000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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