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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債權人
黃寶龍
債務人
盧秉佑即宜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編 號│發票 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  ( 新 臺 幣 ) │││├───┼─────────┼───────────┼───────────┼───────────┤│001  │101年4月10日│63,000元│101年6月10日│AE0000000 │├───┼─────────┼───────────┼───────────┼───────────┤│002  │101年5月10日│63,000元│101年6月10日│AE0000000 │├───┼─────────┼───────────┼───────────┼───────────┤│003  │101年6月10日│63,000元│101年6月11日│AE0000000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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