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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6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609號

債權人
傳訊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老師國中教學影音光碟中心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老師國中教學影音光碟中心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一) 游老師國中教學影音光碟中心營利事業登記證暨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亦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契約甲方名稱(游老師國中教學影音光碟中心)為何與印章(游老師生活命理企劃顧問)不符?究係何人為委託人?( 三) 除合夥團體外,獨資商號不具當事人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當事人,爰請併予釋明游老師國中教學影音光碟中心是否為合夥團體?倘若不是,亦請具狀更正以負責人為債務人。債權人已於101 年8 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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