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
- 債權人
- 紘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火亮
- 債務人
- 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鳴展即何東益
- 債務人
- 何鳴展即何東益
一、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鳴展即何東益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