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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

債權人
紘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火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何鳴展即何東

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連帶給付責任。經查,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積欠債權人貨款新台幣(以下同)871,532 元,其中八月份貨款另與債務人何鳴展即何東益間有票據關係(票面金額644,690 元),足認在644,690 元範圍內,債務人間對債權人債權債務關係係不真正連帶債務,惟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即無理由。故逾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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