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簡聲字第3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簡聲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維揚會計師即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受讓原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惟因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是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請求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維揚會計師即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向相對人處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101 年8 月1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